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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开公司都要交哪些税?

时间:2019-10-15作者:小泽 阅读:

(一)公司所得税

2010年,德国政府对德国企业税收制度进行了改革,从而使企业税和营业税的税负得到进一步的减轻。根据新的制度,一家公司经营到有净利润后,平均上税金额不超过净利润额的30%。换句话说,只有在公司经营得当且有净利润的情况下,才会缴纳企业税,“少赚钱少缴税,多赚钱多缴税,不赚钱不缴税反而还有退税”(指19%增值税)。

(1)纳税人

德国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居民公司(居民有限责任公司GmbH和居民无限责任公司OHG)和非居民公司。

居民公司指在法律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在德国境内的公司。非居民公司指公司不在德国境内、管理机构也不在德国境内的公司。

居民公司应就其来源于德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公司只就其来源于德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对合伙制企业不征收公司所得税,而是对合伙人在分得利润时征收个人所得税。


(2)征税对象、税率

按照新税法,德国公司应当就公司经营所得、财产所得和资本利得缴纳所得税。近年来德国政府对海外并购资金、风险投资和对冲基金的警惕性越来越高,在税制改革中加强了对德国本土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保护力度。

①征税对象:居民公司的征税对象是其来源于德国境内、境外的经营所得,利润、利息、股息、分支机构和投资分红等经营所得、资本利得等盈利,非居民公司则仅就其来源于德国境内的全部所得纳税。

德国公司取得来自国外分支机构的股息、红利,应当并入应纳税所得一并征收公司所得税和团结附加税。如果该公司不需要缴纳团结附加税,则其取得的国外公司的利润也不需要缴纳团结附加税。

德国居民公司作为股东所取得的股息免征公司所得税。来源于国内其他公司的已分配股息,其相关成本允许完全扣除,但不得在收到股息的同一财政年度扣除。来源于外国公司的已分配股息,不管实际成本是否发生或者成本是否已经扣除,均按照收到的外国股息的5%纳税。在一定条件下,股息取得者取得的股息可以免税;持有国内和外国公司的股份的所得,只要持股期限超过1年,可以免征资本利得税;转让持股时间不满1年的股份所实现的资本利得必须全部纳税。如果该股份在转让以前持股在1年以上,那么股份转让发生的资本损失不再允许扣除。如果普通股的分配发生在2006年1月1日以后,且分配公司的会计年度与公历年度相一致,那么来源于国内公司的普通股息分配将免税;会计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开始起算时间为2006-2007财政年度。来源于居民公司股份转让实现的资本利得的免税时间与上述相同。

外国公司设在德国的分支机构的所得应当缴纳所得税,适用税率比照德国居民公司适用的税率执行。

负有无限责任的德国公司出售各种商品获得的利润应当按照正常税率纳税。但是,如果无限责任公司出售其在一家外国公司中至少10%的股份,只要该外国公司的股息按照税收协定在德国应当免税,则出售该股份所得也免税。

有限责任外国公司在本国与德国没有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拥有德国公司股份不超过25%的情况下,应当就其出售德国公司中的股份所取得的所得缴纳公司所得税。视同德国居民公司的外国公司或者按照商业法典应当保存账簿的其他法人处理不动产或者其他权利等所取得的所得也要缴纳公司所得税。

②税率:在改革之前,公司所得税的税率为25%,加入团结附加税之后的实际税率为26.38%。改革后,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无论是保留利润还是分配利润,税率均为15%,加上对应纳公司所得税额征收的5.5%的团结附加税,公司所得税的实际税率为15.825%.

股息以及其他分配的利润的预提税税率为20%,加上5.5%的团结附加税,实际税率为21.1%。居民公司股东就分得的股息所交纳的预提税可在其交纳公司所得税时予以完全抵扣。

对不可转换债券、分红债券、参与贷款的利息,以有隐匿合伙人的收入征收税率为25%的预得所得税(加上5.5%的团结附加税,实际税率为26.38%)。

银行支付的利息以及某些支付给居民的债券利息的预提税税率为30%(加上5.5%的团结附加税,实际税率为31.65%)。

不通过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则要征收35%的预得税税率(加上5.5%的团结附加税,实际税率为36.93%)。

对利息征收的预提税都可以在交纳公司所得税时予以抵扣。


(3)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公司所得税按照公司每一年度的净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务制度和税法规定的项目加总和扣除。应纳税所得额为所有经营所得与资本利得数额之和。资本利得额指资产销售价格与未折旧的原始成本之间的差额。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包括应纳税资本利得额)×适用税率

①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直线折旧法或者递减折旧法。但对于2007年12月31日之后购入或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只允许采用直线折旧法。

用作营业资产的建筑物,采用直线法折旧时,年折旧率为购入价或者建造成本的3%;而对于用作营业资产的建筑物,则不允许使用递减折旧法。

用作居住的建筑物,采用直线法折旧时,年折旧率为购入价或者建造成本的2%;采用递减折旧法,前十年适用税率为4%,之后的8年适用税率为2.5%;剩下来的32年税率为1.25%。这是一个过渡条款,因为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居住性建筑物的折旧不能再使用递减折旧法。

其他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折旧只能采用直线法。

另外,其他折旧方法如果符合经营情况,经批准也允许使用,如产量法、摊销法以及矿资源资本递减法等。

德国对企业购置的用于研究与开发的固定资产可在每年正常计提折旧之外,在资产取得的前5年,每年可追加计提40%的折旧。

②存货计价。存货以历史成本或持续经营价值较低者计价。原则上,每一项存货都须单独计价。在计价方法上,允许后进先出法(LIFO),但不允许先进先出法(FIFO)。

③税前扣除。企业经营费用大多数可以扣除。雇员的报酬可以由雇主完全扣除。雇员的报酬包括薪金、任何实物福利以及社会保障税;支付给公司管理委员会成员的费用完全可以扣除;分配的股息不能扣除;贷款和其他与经营有关的债务利息通常可以扣除;特许权使用费通常可以扣除;研究与开发成本视为正常经营费用完全可以扣除。

④亏损结转。净经营亏损如果超过511500欧元,可以向之后的年度结转。从2004纳税年度起,结转的亏损数额在100万欧元内可无限制结转,超过部分则只能结转当年度利润的60%。


⑤资本收益。出售固定资产得到的资本收益,可用当年或前一年其他固定资产的购置或制造费用来冲减,冲减的最高幅度可达到100%。符合抵扣资格的资产包括土地及建筑物,并且进行转让的该公司需在德国设立常设机构六年或六年以上。另外,可用建筑物的修建或购买费用冲减转让土地的资本收益。

如果不 把已实现的收益立即用于购置或制造的替代资产,那么就会就会涉及到建立投资准备金。通常可向之后年度结转,期限四年。但为建筑物修建的投资准备金结转期限为六年。如果投资准备金不用于抵扣收购或制造重置资本的成本,则计税金额以每年6%的速度增加。

德国对来自出售股份的资本收益征收5 %的比例税,用以计算应税收入中不能扣除业务支出部分。不论该公司是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以直接和间接方式参与经营的企业股东(例如,通过建立伙伴关系)都可以获得税收豁免。除了企业重组之外(持有期限未7年),德国企业所得税法没有对股东的最低参与份额要求和股份最少持有期限作任何要求。用于交易且被由银行,金融服务机构和金融企业持有的股份,获得的资本收益是不在税收豁免的范围内。

⑥股息。居民公司在向股东分配股息或其他利润时,应当征收20%的预提所得税,负有无限纳税义务的股东可以用扣缴的税款抵免其应纳的公司所得税。

(二) 营业税

营业税是由地方政府对企业营业收入征收的税种,其法律依据是《营业税法》。所有在德国经营的企业都是该税种的征收对象,不论其企业的法律形式是人合公司还是资合公司。

该税的税基是企业当年的营业收益,根据《公司所得税法》计算出的利润经过《营业税法》规定的增减项修正后计算得出。

营业税的税率确定方法比较特殊,先由联邦政府确定统一的税率指数,再由各地方政府确定本地方的稽征率,税率计算公式如下:税率指数×稽征率10000÷(1+税率指数×稽征率10000)。

目前,德联邦政府确定的税率是3.5%,各地方政府确定的稽征率不同,大体上企业承担的实际营业税税率约为20%左右(此外每年每企业有24500欧元的免税额),其中法兰克福和慕尼黑为19.68%,汉堡为19.03%,汉诺威为18.70%,杜塞尔多夫为18.53%,科隆为18.37%,不来梅和斯图加特为17.36%,柏林为17.01%。

近年来,德部分地区通过降低稽征率以减轻当地企业营业税税负,并以此作为促进新企业建立和吸引外来投资的一项优惠措施。比如2015年弗莱兴市的城镇稽征率为450%,科隆市为475%。

(三)人合公司的缴税知识

人和企业,如合伙企业、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和商业伙伴公司,以及个人独资企业不是独立法定单位实体,而是合作伙伴的联合。通常合作伙伴自身享有各种权利,承担各种义务。因此,人合企业不需要缴纳公司所得税,而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每个股东的个人税率也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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