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11-06作者:admin
从2025年的那个判例说起
本地董事的法定要求是什么
新加坡《公司法》第145(1)条写得很清楚,每家公司必须至少有一名通常居住在新加坡的董事。这里的“通常居住”不看国籍只看实际居住地址,新加坡公民、永久居民,或者持有效准证比如就业准证、创业准证等并且在本地有固定住址的外国人都符合要求。ACRA官方还特意给出过提示,持外国身份证号(FIN)的人在接受董事职位前,最好先向准证签发机构也就是人力部或移民局确认自己能不能兼任这个职位,所以哪怕是100%外资持股的新加坡公司,股东全是中国人也完全合规,只要董事席上有一个符合居住要求的人员即可。这类需求哪里是中介凭空发明的收费项目,本来就是法条明确留出的法定要求。
2025年6月起挂名规则彻底变了
6月16日名义董事登记册正式上线,名义董事的身份会在公司的公开商业档案里对外展示,只有委托人身份仅对执法机构开放,原有申报期限定在2025年12月31日,相关罚则的上限直接从5000新元提到了2.5万新元。等于说匿名做名义董事的时代彻底结束了,之前很多客户最在意挂名董事会不会被外人查到,现在这些信息明明白白写在公开的商业档案里。
名义董事的权责边界在哪里
名义董事能做的事刚好对应法律赋予他的身份,第一是满足《公司法》145条的要求,让公司合法存续不会被认定违规,第二是签署各类法定文件,包括董事决议、周年申报、银行开户与变更相关的文件,第三是参加董事会,对提交董事会的事项进行表决签字,第四是盯紧申报日历,和公司秘书配合确保年报、税务表都能按期提交。这里要多提醒一句,签字不是走流程盖个章就行,签了字就代表你要对文件内容承担全部责任。
“我只是挂名”在法庭上站不住脚
《公司法》第157(1)条要求董事时刻保持诚实,并且以合理勤勉的态度履行职责,这条要求对名义董事和实际控制公司的董事完全一致,没有任何折扣可打。之前提到的那个判例还确立了新的量刑框架,按照加重因素的数量分成三档,1到3项加重因素的最多判4个月监禁,4到5项的判5到8个月监禁,6项以上的判9到12个月监禁。法院还明确给出了非常重的裁量标准,这类涉及挂名董事失职的案件,监禁是推定适用的,绝非特殊情况,被告要自己举证说明为什么不该被判监禁,不需要控方举证为什么该判。
判决书里还记录了一个细节,那个挂名384家公司的被告还招了另一个人来做名义董事,每家公司每年给对方50新元,还告诉对方只需要签字不用管公司运营也不用查账户,那个人前后在186家公司挂了名。法院认为这个情节不仅不能减轻被告的量刑,反而属于加重情节,诱导他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本身就是非常严重的问题。所以别随便找朋友帮忙挂名董事,你以为只是让对方帮个小忙,实际上交到对方手里的是实打实的法定责任,根本不是什么装点门面的虚衔。
两个容易踩坑的连带后果
可别以为董事职位想辞就能辞,《公司法》145(5)条有明确规定,如果辞任会导致公司没有符合要求的本地董事,这份辞任申请在法律上直接无效,不是公司批不批准的问题,是法律层面根本不承认辞任效力,名字还留在董事名册上,相应的责任就还要继续承担。所以安排董事退出的时候,必须先找到符合要求的接替人员,完成ACRA的信息变更手续,原董事才算真正完成离任。
另外两个不能忘的法定配置
别把本地董事和税务居民混为一谈
其实本地董事能解决的只有一件事,就是让你的公司符合公司法要求合法存续,它解决不了经营问题、解决不了税务居民身份问题、也解决不了责任隔离的问题,这三件事各有各的处理路径,混在一起谈最后哪件事都做不好。找本地董事的时候别只会问能不能提供挂名服务,你该重点问的是这个人会不会真的履职核查账目和公司运营情况,前者随便花点钱就能找到,后者才是决定你这家公司能不能安稳运营下去的核心,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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