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EB-1A杰出人才移民,想必各位有意向的申请人都有所耳闻。但在申请过程中,关于“证据和其他支持性文件”的各类问题,总是让大家四处查找资料,却难以系统了解。今天,***移民就为大家全方位梳理EB-1A申请中这方面的25个常见问题及专业解答!
一、申请审查要点
(一)两步审查法
EB-1A申请审查分两步走。
第一步,移民官不会直接评判申请人是否具有国家性或国际性声誉,而是重点审查证据能否初步证明申请人曾荣获重大主流国际奖项,或者满足十条标准中的三条。若第一步通过,移民官将综合各项证据,进一步判断:
一是申请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务、体育这五大领域内是否具备特殊能力,且拥有持续的国内或国际声誉(移民局定义杰出能力者为其领域内顶尖的少数人);
二是申请人赴美后是否会在该领域继续工作;
三是申请人的工作是否有望让美国获得实质受益。
(二)奖项相关
重大奖项认定:能够用以证明具备国际认知度的重大奖项,必须与诺贝尔奖、普利策奖、奥林匹克金牌这类在各自行业处于顶尖地位的世界大奖或荣誉旗鼓相当。
普通奖项证明:想要证明获得过知名度较低的国家或国际奖项,证据要明确申请人是获奖者,还要包含评奖规则、颁奖数量,以及奖项在所属领域的重要性和影响力。比如,颁奖机构出具的颁奖标准证明信,就是有力证据。而且,颁奖数量不能多,奖项得有国家级或国际级的重要性和声誉。大多数学术奖学金、研究项目资格经费、团队奖、地方性奖项,通常难以满足这一标准。
奖项数量要求:EB-1A对获奖和荣誉数量没有明确规定,但获得的重大奖项和荣誉越多,对申请获批越有利。
二、各类标准证据要求
(一)协会会员资格
想证明被领域内著名国内或国际专家审查并批准加入只接收杰出贡献人士的协会,证据要体现会员资格是基于申请人在领域内的突出成就或重大贡献,同时明确不同等级会员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那些仅基于缴纳会员费、达到一定教育程度或因担任特定职位必须加入的协会(如公会会员),不能作为有效证明。另外,法律法规对专业协会会员数量没有要求,但合格的会员资格应专为领域顶尖人才设立。
(二)媒体报道
证明工作被专业性或主流行业出版物、其他主流媒体报道过,报道内容应聚焦申请人的工作或研究,而非其雇主或工作机构。报道不能只是简单提及,也不能用于宣传或销售产品服务。合格的报道应来自发行量或阅读量较高、具有新闻独立性的媒体,同时要提供目标读者群、报道标题、日期和作者姓名等信息。
(三)评审经历
若要证明曾以个人或评审团成员身份评判过领域内他人工作,证据需显示申请人被邀请参与评审工作且实际完成了评审。比如为广泛发行的学术期刊审稿、为体育比赛评判打分等,都是符合要求的例子。
(四)原创贡献
证明原创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商务相关贡献在领域内影响重大,不能仅靠获得资助或发表文章,也不能仅证明完成过原创工作。通常需要专家推荐信,阐述申请人原创工作产生的影响。例如在重要学术论坛演讲并获得领域内其他专家评论和认可,或者文章因权威性被多次引用,都是重大贡献的体现。
(五)文章发表
证明在专业性或主流行业出版物、其他主流媒体发表过文章,证据要显示文章内容为原创研究、实验或理论。对于不常发表学术文章的领域,要证明文章发表所在期刊的目标读者是领域内有见解的学者。移民局更看重文章质量而非数量,同时还需提供文章被引用的次数。此外,法律法规对文章发表数量没有硬性要求,但发表众多且被大量引用的文章,会提升申请通过率。
(六)艺术作品展示
证明作品在艺术展览中被展示过,证据要明确被展示的艺术作品是申请人创作的,且该展览无论是现实还是虚拟的,都属于艺术性展览或展示。
(七)领导或关键角色
证明在声誉卓著的组织或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证据要突出角色的领导性或关键性。领导性角色需履行领导职责,可通过职位和解释工作职责、机构组织结构的证明信来证明;关键性角色要求对机构活动作出重要贡献,可由了解申请人角色和工作的人提供证明信。关键角色不能仅依据职位判定。无论组织或机构规模大小、存续时间长短,只要有声誉,都可能符合要求。同时,必须提供一封雇主出具的证明信,解释申请人的角色以及机构是否声誉卓著。
(八)高收入证明
证明与同行相比获得了高薪或高额报酬,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对当地或同等职位人员的收入调查报告、能证明雇主支付高薪合理性的证据,或者美国劳工统计局和美国劳工部的分析报告。报酬涵盖直接劳动所得,如薪水、奖金、佣金。若想以奖金和佣金满足此项标准,上述报告也需包含同行的相关信息。需注意,不正确、不准确的比较会对申请产生负面影响。一般来说,年薪(含奖金)超过100万美元可能满足标准,但仍需向移民局证明与同行相比收入更高。
(九)表演艺术商业成功
证明在表演艺术方面获得商业成功,证据需显示与从事类似表演活动的同行相比,作品销量高或演出票房高。
(十)特殊情况证据提交
如果EB-1A的十条标准不完全适用于自身情况,可以提交类似证据。但前提是要说明某条标准不适用的原因,以及所提交的类似证据与该标准的可比性。
三、赴美工作及受益证明
(一)赴美工作证明
证明来美后会在拥有杰出能力的领域继续工作,通常可通过个人意图陈述、工作承诺或推荐信来完成,这比证明十条标准中的任何一条相对容易。
(二)对美实质受益证明
有望让美国实质受益的工作包括改善美国经济、劳工工资和工作状况、儿童和低端劳工的教育训练状况、医疗保健系统,为特定人群提供可负担住房,改善美国环境和提高自然资源利用率,或者满足美国政府对相关才能的需求等。
四、申请关键文件
(一)申请信
申请信由律师起草,主要作用是整合申请材料,解释哪些证据能证明申请人满足EB-1A的哪些标准。
(二)推荐信
推荐人选择:推荐信应来自与申请人同一领域或相关领域的专家、权威,也可以是现任或前任领导。移民局更倾向于不同背景的推荐人,包括从未与申请人共事或共同发表过文章的独立推荐人。推荐人可来自美国境内外(发达国家更佳)、本校和外校、认识或不认识的人、学术界或工业界。一般而言,独立推荐人的推荐信分量更重,但推荐人的背景也不能过于耀眼,以免使申请人的资质显得逊色。一封由资质一般但推荐信内容有力的推荐人所写的信,比背景强但内容差强人意的推荐信更有价值。
内容要求:推荐信开头需用一小段解释推荐人有资格评价申请人工作的原因,可包括推荐人的杰出成就、在机构或大学担任的职务、发表的学术文章等信息。推荐信要支持申请人的EB-1A申请,需详细阐述申请人作出的有价值贡献、所在领域对其的认可,具体包括推荐人了解申请人工作的途径、申请人取得的成就和突破、特殊才能体现、工作的应用成果、对行业的冲击和影响,以及对重大国家利益的促进等方面,最后概括申请人的行业地位和影响力。
数量与长度:法律法规对推荐信数量无特定要求,一般准备1-3封,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推荐信的长度根据推荐人可讨论的内容而定,通常单倍行距的推荐信在2-3页。
五、其他辅助证据
除了推荐信,申请材料还应包含所有必须提交的表格、申请信以及其他支持性文件,如简历、获奖情况、成就荣誉、文章发表及邀请、学术研究和文章引用量统计分析、审稿或评审工作邀请函、会议演讲及邀请函、专业协会会员证明、研究经费证明,以及能证明其他成就、在组织机构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的证据等。
EB-1A申请门槛相对灵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即可申请:
一是获得过国际殊荣,如诺贝尔奖、奥斯卡奖、奥林匹克运动奖、普利策奖等;
二是成就过人,符合十条标准中的至少3-5条,具体包括获奖、专业协会会员、媒体报道、评审经历、原创贡献等方面的标准。但满足3-5条仅具备申请资格,并非一定能获批。
美国移民局采用两步审核法,第一步判断申请人是否满足至少3条标准,第二步综合考量申请人专业成就的真实性、未来对美国的实质性利益等。所以在申请前期,不仅要满足标准要求,更要重视呈请信、赴美计划、推荐信等内容,构建完整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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